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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形势下,经济政策宣传工作的优化升级是时代的要求。要紧扣经济形势大局,唱好政策主旋律;要以解惑为重点,注重正面深入解读政策;要树立成功突围的典型,如何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呢?下面是的如何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资料,欢迎阅读。
如何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检察宣传工作是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展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形象的阵地;是宣扬检察工作主题,推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有力武器;是检察机关弘扬时代精神,与时俱进,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重要的舆-论保障和智力支持;是实行检务公开,开展法制宣传的窗口;也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取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群众理解、支持的纽带和桥梁。检察宣传工作水平不高、力度不强,会制约检察宣传工作自身发展,亦会影响检察机关整体工作的推进。
检察宣传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近年来,随着网页的开通建设,为检察宣传工作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工作平台,使检察宣传工作呈现出了蒸蒸日上的良好势头,也使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不断关心和支持检察工作。但就目前情况看,检察宣传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检察宣传工作的地位、重要性,以及现状等焦点上,存在着不少争论。对这些问题如不认真对待,及时解决,不但会制约检察宣传工作自身发展,亦会影响检察机关整体工作的进步。
1、宣传意识不强。检察工作是否真正实现了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宣传、个案宣传、队伍宣传。但是,由于“业务本位”思想作祟,基层院部分干警认为宣传工作只是办案工作的“副产品”和“衍生物”,有“重办案、轻宣传”的思想,忽视了检察宣传与检察业务的统一性,对检察宣传工作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目标考评,在撰写宣传材料时,有只求数量、不讲质量的情况,导致宣传质量不高,宣传文章出彩不多。
2、宣传力量较弱。由于干部力量不足,多数基层院不设专职宣传干部,宣传干部同时兼任干部教育、人事管理、基层院建设、甚至工会群团计划生育等工作;相对于业务部门而言,领导对宣传干部重视不够、培养不够、任用不够、待遇不够;摄影摄像的设备落后,达不到媒体播放的要求,没有开通互联网,给及时发稿及媒体编辑带来许多困难。
3、宣传方法单一。基层院宣传报道大多是以文字宣传为主,电视宣传为辅。由于时间、条件所限,进行网络宣传,利用互联网展示检察机关风采,尚处于起步尝试阶段,专题宣传和阵地宣传也未形成有效规模。根据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各个阶段均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和宣传重点,在实际工作中虽然也围绕这些重点进行宣传,但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现象报道,未能有效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广镜头的立体性、深刻性的专题宣传,致使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不能向社会及时、全面、广泛的进行报道宣传。
4、宣传的效果和影响力有待提高。许多普通老百姓对于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至今仍不很了解。主要原因有:一是检察工作涉及面相对狭窄,与群众生活的联系程度小;二是有关检察职能、检察改革、先进集体和个人等题材,不少媒体认为不是社会热点,采用的兴趣不高;三是对于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媒体关心要报道的,而我们考虑多种原因多数不能提供给媒体曝光,能报道的案例媒体在编辑时往往刻意突出案件本身的曲折离奇,而淡化检察机关的工作及作用。
浅谈如何做好农村政策宣传工作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农村的惠民政策不断出台,广大农民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关怀。但是,有些地方的农村政策宣传措施仍然停留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的层面,停留在农民群众捕风捉影的层面。我们的农户万元增收普惠政策怎么补,按什么标准补,农民恐怕仅仅是一知半解;我们的户籍制度改革,农民是真的不愿意转还是我们宣传不到位。政策为农民而定,但农民自己却并不知道,其作用也就打大折扣。因此,农村政策宣传工作力度仍需加大。
农村政策的宣传人员主要是乡干部、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他们是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宣讲人员,群众能不能接受,能接受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人的宣传技巧与能力。结合农村实际工作情况,应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农村政策的宣传工作。
一、提炼宣传内容
党和政府出台的政策条条款款比较多,内容往往比较长,老百姓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听,即使听了也记不住、搞不懂。这就要求我们宣传员勤动脑,多学习,吃透相关政策。在此基础上,对政策内容进行提炼,用几句话把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表述出来。并要不断增强宣传内容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用“土腔土调”的群众语言,让村民一听就明白、一看就清楚、一想就懂得,越直白贴切、越通俗易懂的表述内容越能达到宣传效果。
二 、明确宣传主体
农村的各项惠农政策,一般都有特定的受惠人群或者受惠最快最直接的人群。首先要让享受政策的人知道,然后再进行扩大宣传。比如老党员补贴是针对党龄达到一定年限的党员,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后受惠快受惠直接的百姓是容易接受的。其次要对在院落、家族、社乃至全村有威信的人进行重点宣传,他们明白了、接受了,就会向其他人宣传。因此,在进行政策宣传时,要明确宣传主体,才能保证政策在基层的宣传不走样。
三、认准宣传时机
农民群众有自身的特殊性,只要不涉及自己的直接利益,他们一般不会主动去问某村长、某村官“现在国家有些什么惠农政策”。所以要求我们要找准时间、找准机会主动进行宣传。例如宣讲活动要定农闲时节;当有老人领到了养老保险金后,就应用事例对存在观望的人群进行大力宣传。认准宣传时机,能有效避免宣传走形式、走过场,为保证宣传活动取得实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创新宣传形式
在农村宣讲活动一般采用拉横额、贴标语、座谈会、院坝会、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这些宣传形式已不能完全跟上新形式下人民群众的需要。这要求我们要密切联系农村社会现状,把抽象的宣传工作融入到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通过开展文体活动、唱红歌、读经典、讲历史等方式,不断增强宣传工作的实效性。
五、持续宣传
宣传,也应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只有持续地、深入地宣传,农村基层干部才便于将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也只有持续地、深入地宣传,使这些政策在广大农民群众中家喻户晓,才能发挥政策的导向、激励作用。比如“三项制度”作为联系服务群众的一种创新,应该长效化和常态化,而要做到常态和长效就必须有持续不断地宣传,只有在持续不断的宣传中才能让群众了解和信服,从而实现“三项制度”的价值目标。
当然,宣传工作者还必须具备一种真切的为农服务的理念,把党和国家的政策毫无保留地送给人民群众,让农民群众真正成为政策的主人,享受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扶贫政策宣传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1年)》和省委“打好扶贫攻坚硬战”的要求,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扶贫攻坚力度,确保贫困地区与全省同步步入全面小康,加强扶贫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扶贫开发的良好氛围,开创扶贫开发信息宣传工作新局面。
二、宣传内容
1、宣传新阶段国家和省扶贫开发的新政策、新举措。围绕国家和我省确定的扶贫开发总体目标、工作任务、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措施进行宣传,让全社会了解中央和省新阶段扶贫开发的安排部署,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了解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2、宣传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的.新成效。围绕整村推进、连片开发、产业扶贫、雨露计划、移民搬迁、定点扶贫等重点工作,宣传各级扶贫部门创新机制体制的做法、经验、成效,展现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亮点和特色。
3、宣传驻村扶贫干部的先进事迹。大力宣传各级帮扶部门在扶贫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特别是要大力宣传驻村扶贫干部为民请命、勇于奉献的先进事迹,树立榜样,扩大影响,动员和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
4、宣传扶贫系统全面建设的新形象新风尚。紧扣各级扶贫部门作风建设、行风建设和廉政勤政建设工作部署,及时总结和充分反映扶贫部门改进机关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的做法和成效,总结提升先进工作经验和做法并在全省推广。
三、健全工作制度
1、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2、建立宣传成果定期报送机制
每季度一通报,年底一总评。各市扶贫办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即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市、县在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行业媒体及国务院扶贫办、省扶贫办主办的媒体上的宣传成果汇总报送省扶贫办政策法规处。
3、建立目标考评机制
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把扶贫宣传纳入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按照每季度通报的扶贫宣传报道采用情况,年底汇总全年宣传成果,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四、加强与媒体合作
1、各市县要根据工作重点搞好深度综合宣传报道。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和本系统门户网站等各种平台开展宣传工作,明确专人,及时向主流媒体提供宣传稿件和报道线索,不断拓宽新闻宣传领域,搞活新闻宣传方式。
2、要加强与有关媒体的协调联络,增强宣传的主动性,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参与调研活动,对记者日常采访给予积极协助,与新闻媒体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扩大宣传效果。
五、加强组织领导
1、强化工作责任
各市县扶贫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主管科(室)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工作落实,责任落实。省扶贫办各处要结合自身职能,围绕所承担的重点项目、重大事项、重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抓好扶贫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省扶贫办政策法规处负责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
2、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扶贫部门要立足实际,努力创造条件,为做好宣传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要挑选政治素质好、熟悉扶贫业务、工作热情高、文字功底强的专(兼)职人员从事扶贫宣传工作;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办法,加大对扶贫宣传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如定期组织扶贫宣传人员开展扶贫调研、举办扶贫宣传培训班、与新闻媒体开展交流研讨会、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研、聘请农业农村方面有关专家学者就扶贫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联系研究等,努力提高扶贫宣传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具体从事扶贫宣传工作的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做到政治上坚定,观念上更新,学习上刻苦,工作上勤奋,作风上扎实,能力上增强,水平上提高,努力创造扶贫宣传工作的新业绩。
随着检察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审查起诉工作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案件现状,在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公诉改革方面 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入开展,为了有效地贯彻法律监督职责,做好公诉工作,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创新,但也不乏出现几点新问题: (1)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目前有待完善。经过近五年来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试点,以及检察机关一贯贯彻执行“行政管理”模式,存在着大多数主诉检察官有责、无权、利不明,办案仍然实行着“三级审批”的“双轨制”运行模式。另外,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配套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绩效考评机制、经费保障机制等方面处于摸索、试点阶段。因此,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难以进一步开展及深化。 (2)“侦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缺乏配套的规章制度。目前个别检察机关为了加大反腐败力度,整合检察资源,为实现办案质量与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地将反贪、渎检、公诉等部门的办案力量有机地整合起来,推行“侦诉一体化”工作机制。这一机制的试行,虽然自侦案件的办案期限缩短、办案质量提高,退补次数减少。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主要负责人为了提高案件质量,达到“立得准、诉的出”,往往指示公诉人员直接参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甚至记笔录,这样会倒致“本末倒置”,自侦人员成为“配角”,公诉人员成为“主角”,造成侦查、审查起诉由公诉人员一人承包,也会造成公诉人员对案件有“先入为主”的错觉,这一现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诉分离原则”。此外,如果把握不准“诉的参与量”,也会造成自侦人员办案不认真,存在“案件办的怎样与己无关,反正有公诉人员在把关、在办案”的思想。案件如果查不下去或者作不起诉、撤案处理,自侦人员会认为公诉人员水平不高,能力不强,还有可能造成单位内部矛盾,自侦部门抵触公诉部门的现状。这一系列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会大大折扣“侦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生命力,会加重公诉部门的负担,影响其它公诉业务的正常开展。 (3)庭前证据展示模式缺乏具体操作性。依据高检院要求,个别基层公诉部门已经将“完善向律师展示证据和听取其意见的工作制度”列入工作计划内,这虽然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a、因庭前将有关重要证据展示给辩护律师,有些律师可能会泄露案情及重要证据,致使串供、翻供现象的发生;b、庭前控辩双方就案件情况交换了意见,个别公诉人就疏于庭前准备,不制作庭审预案及公诉意见书,在庭审中草率地发表公诉意见,简略地进行答辩,这不利于公诉能力的提高;c、庭前控辩双方协商取证,个别办案人员经不住诱惑,可能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2、法律规定方面 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工作虽然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仍然存在规定不明确,缺乏具体操作欠妥之处: (1)审查起诉工作的自行侦查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自行侦查”,刑事诉讼规则第269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侦查完毕”。自行侦查是由审查起诉案件的办案人员进行侦查,还是由别的人员进行侦查,规定不明确,而在实际工作中,自行侦查往往由公诉部门承办案件人员自行侦查,这样侦查调取的证据由谁来审查,由谁来监督制约。在讲究办案效率、“重自侦、轻刑事”的现实中,公诉部门因办案经费紧张、条件差,他们往往不会自行侦查,使这一规定无法正确有效地实施。 (2)追诉漏罪、漏犯措施不力。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中的漏罪、漏犯追诉不力,很容易发生以罚代刑、放纵罪犯、司法腐败等违法违纪现象,有的侦查机关以另案处理、在逃等书证逃避掩盖公诉部门的监督,虽然刑事诉讼规则第246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审查起诉”,但是这种“必要措施”很难具体操作,怎样的措施属于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刑事诉讼规则还明确规定“……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这里对追诉只是建议,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措施,侦查机关可以听取对其漏犯的监督,也可以不听取,检察机关也对其无可奈何,这不利于追诉工作的有效开展。 (3)告知难。刑事诉讼法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起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于检察机受到办案经费制约加上流动人口多,一些案件涉及人员多,流动性大,无稳定居住地点,使告知困难。 3、公、检配合方面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时不免出现一些新问题: (1)提前审查案卷存在许多新问题。当前,公安机关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将补充侦查次数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项目,为此,办案单位经常要求公诉部门提前审查案卷材料,这样会出现一些新问题:a、不利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案情况的监督,往往形成以配合代替了监督;b、容易使公诉人员形成以“先入为主”的思维方式审查案件,丧失了审查监督的重要环节。c、长期如此配合办案,存在着侦查人员办案有依赖于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员的态势,侦查取证的能力有弱化的趋势。d、由于侦查办案人员提前将案卷材料交公诉人员审查,有时不履行案卷交接手续,公诉人员认为此案没有正式收案,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但侦查人员认为案卷已由公诉人员审查,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存在案件被搁置起来,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的现象。e、容易造成检察公诉部门工作量加大的现象。 (2)补充侦查缺乏具体操作性。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补充侦查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办案中存在:a、退而不查。比如,某基层公诉人员在审查起诉吴某等四人妨碍执行公务案、杜某等三人聚众哄抢案时,发现该两案证据不足,后退补二次,但是侦查机关不予以补充侦查。b、补充侦查不到位。比如,某侦查机关在补充侦查王某故意伤害一案时,他们敷衍了事,“走过程”,使该案难以起诉。
题主是否想询问“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是什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如下:
1、问题一是驻所检察室人员配备较弱,很难全方位开展工作。
2、问题二是监督手段单一,除了严重的职务犯罪外,普通的违法行为只能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措施。
3、问题三是驻所检察室配备的设施始终具有滞后性,无法满足看守所对于设施、设备更新的需求。
4、原因一是因为看守所检察工作存在滞后性,往往都是事后监督,很难实现事前监督,这势必造成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滞后的局面。
5、原因二是重视力度不够,从全国范围来看,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反贪和公诉作为检察机关的门面,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关注不够,还有的检察机关把年龄大的和身体不好干警放在刑事执行工作岗位,很难真正履行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的监督职能
6、原因三是相应的机制、制度还不健全,对看守所进行监督的措施、手段还比较少,很难形成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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