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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于近日开始,根据政策规定,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房贷利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7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在每年12月进行确认。
1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答复《中国经营报》记者咨询时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12月1日正式开始确认,目前个人所得税APP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开放了“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功能将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一键带入2023年。
记者了解到,和去年相比,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信息,对于有新生儿或者有3岁以下子女的家庭,今年在页面确认信息时需要首次填写。
目前,在个人所得税APP手机端,打开首页有快捷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并设有一键带入功能,纳税人可以在手机端更新系统并完成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个人在2023年12月未及时确认,根据以往的情况,已填报的有效扣除信息会自动延长至2023年。“对于信息有变动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快捷填报页面完成相关信息的修改,确认无误后才可以在扣除年度生效并予以扣除。”该工作人员说。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主要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这6项专项附加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明确,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该内容的实施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起。
这意味着,从2023年度开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将正式增加为7项,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收负担也进一步减轻。
对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标准,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同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早前,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所谓扣缴义务人,主要是指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通俗说就是纳税人所在的企业。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过程中,扣缴义务人也需要及时下载更新纳税人报送的信息,这样才能确保员工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
一位税务人士解释,扣缴义务人及时更新纳税人报送的信息,可以避免在年度汇算时额外添加或修改专项扣除信息。
结合以往情况看,如果纳税人没有及时确认,系统往往会默认其填报的扣除信息有效,但不会自动在下一年度生效,因此为了保证纳税人能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需要自己确认,其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据悉,如果纳税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确认,可以让扣缴义务人从确认月份的次月开始进行扣除,或选择在次年3~6月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两种情况都不影响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此外,对于纳税人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变化的情况,纳税人也需要如实申报。比如纳税人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3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3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按照规定,纳税人申报的信息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会保存五年,因此纳税人需要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纳税人要在这个月底前,对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纳税人如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未能及时确认,此前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3年。
广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负责人介绍,2023年起,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到7项,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关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广大纳税人需在本月底前登陆个人所得税APP,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如发现某些信息填报错误或失效,请及时更正。
2023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的操作,可分为以下5种情形: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2.打开“待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23年基础上确认即可,点击“一键确认”。 3.如需要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则需点击“可确认”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如需要作废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点击“删除”。 4.如需要新增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确认不需要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点击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后填写新增的扣除项目。 7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具体规定大家了解吗?让我们来一起看看——专项附加扣除之一: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或者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子女年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专项附加扣除之二:继续教育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之三: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之四: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之五: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之六: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专项附加扣除之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纳税人未满三周岁的子女在照护期间产生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法律分析:专项扣除申报有时间限制,截止时间一般为12月31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企业在给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先根据员工提供的扣除项目,输备亏山入到申报软件中,然后再填入收入、社保等数据,在系统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会自动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创新仿中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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