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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一、立法的必要性
1998年,我市出台了《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2010年法规集中清理时修正一次。原条例实施以来,对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原条例的大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市房地产交易的实际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一是执行国家上位法的需要。原条例实施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修订了《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房地产交易管理中的职能,对房地产交易管理、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和重新划分。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二是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需要。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交易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时,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受利益驱动,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群众投诉明显增加。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预售、挪用预售资金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个体工商户违法经营、以各种理由侵占或者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原条例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充实。
三是明确房地产登记职责的需要。2014年1月中央编办出台的《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明确了国土和住建部门职责分工;2021年 7月国土资源部、住建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房屋交易管理,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序衔接及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工作;2021年9月住建部办公厅印发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进一步明确了交易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和操作规则。目前,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产权登记职能已全部划归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因此,需要对原条例进行重新修订。二、《条例》制定过程及依据
按照立法计划安排,从2021年底开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市法制办、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抽调专人成立了联合起草组,根据调研结果,考虑到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不断向前推进,对原条例名称进行了修改,去掉了“城市”二字,适用范围由“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活动提供地方法律依据。2021年2至4月份,联合起草组根据工作实际重新研究起草了《条例》文本,在进一步完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商品房销售、存量房转让、交易资金监管、房屋抵押、房屋租赁、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和中介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5月份开始,通过中国唐山网站并印发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深入部分县(市、区)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8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毕开艾主持召开了《条例》修改进展情况汇报会,并逐条研究了法规文本;8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联合起草组再次对法规文本进行了集中讨论和修改完善;9月2日,胡国辉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了《条例》修订工作研讨会暨法制沙龙活动,对法规文本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9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10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修订草案)》印发立法咨询委员、有关单位和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继续征求意见。2021年2月5日,市委第5次常委(扩大)会议在研究2021年立法计划(建议草案)时,对《条例》的制定提出了具体要求。4月1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住建局就社会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组织召开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根据市委常委会纪要精神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综合听证陈述人的意见以及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的修改建议,法工委多次组织调研小组成员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向法制委员会提交了修改建议稿。4月17日,经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统一审议,形成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4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
《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吸纳了住建部关于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中介服务的有关规定。
,莱芜市通过开展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进房屋交易和权属管理工作提质增效、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等多项工作,着力推进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去库存、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等重点工作求突破、上台阶。其中,加大对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力度,度计划完成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面积48.5万平方米。
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完善货币直补住房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分类实施住房货币补贴。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重点做好钢城区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
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政策,积极引导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及镇域规划范围内的村居实施棚户区改造,支持企业实施公租房建设。计划新开工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1614套,其中棚户区改造(城中村)1374套,公租房240套。继续加大对上争取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住房保障奖补资金,支持保障房建设。
做好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作。严格落实《关于推进全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大对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力度,度计划完成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面积48.5万平方米。
改进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落实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指导全市公积金规范运行管理,加大使用力度,不断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大力化解房地产库存压力。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把库存消化与保障房供给、“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和“企边村”拆迁安置结合起来,以优先消化库存为原则,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鼓励将商品房改为保障房、安置房。大力培育和发展房产租赁市场,加快发展楼宇经济,引导房地产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改造为电商用房、养老地产、旅游地产、众创空间等,发挥最大效益。
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完善《莱芜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强化项目全程监管,加强项目开发建设过程的全程跟踪,促进项目规范建设,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严格落实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理预售之前协调银行监督开发企业开设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和网上签约情况市场检查,保护购房人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关工作,建立和完善商品房预售项目动态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市场销售行为。
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莱芜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科学设计考核指标,强化企业信用评价考核结果运用,引导企业诚信守约、诚信经营。探索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经纪机构和销售代理企业备案管理,依法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
加快推进房屋交易和权属管理工作提质增效
做好业务衔接,加快工作转型。在继续推进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衔接的同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房地产交易管理和产权管理上。按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和鲁建发〔2015〕6号文要求,加强学习研究,树立以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为主线,以建立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厘清职责边界,再造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程序,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推进房地产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软件和硬件平台的建设,推进干部查核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主要内容的软件系统建设,完成硬件的招标采购和安装工作,加快推进网络安全建设,建立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
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
积极配合做好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各项任务。进一步巩固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以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活动为契机,以改善小区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为重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在报纸、电视台进一步宣传《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法律法规,扎实开展小区物业管理,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各项任务。
理顺物业管理机制,完善物业行业法律法规体制。结合本市实际,积极推进《莱芜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工作,通过《莱芜市物业管理条例》,理顺物业管理机制,推进部门职能进小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注重发挥街道、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指导推进业主委员会成立步伐,引导业主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修订完善《莱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认真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完善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做好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系统建设,确保物业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按照《莱芜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加强对物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规范物业从业人员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开发项目前期物业承接查验验收工作。
做好优秀物业示范项目创建工作。开展市优秀物业示范项目评比工作,扶持优秀企业,打造物业服务行业的示范项目、品牌项目,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树立典范,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做好信访和物业矛盾化解工作。积极受理群众有关物业方面的信访、投诉,及时解答物业疑难问题、热点问题,化解矛盾纠纷。
积极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不断完善房屋征收政策。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我市房屋征收政策的总体设计,修订完善我市房屋征收政策及配套文件,制定我市的房屋征收程序、成立房屋征收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出台针对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去库存化涉及房屋征收的有关政策。
做好征收政策指导及相关实施工作。加强对全市重点项目征收补偿政策指导,加强征收信访调处,及时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和纠纷,确保征收信访稳定。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7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
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广东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建筑业企业(分施工和劳务两类),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
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筑行业诚信登记管理制度,并将建筑行业诚信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
第五条 凡纳入佛山市诚信管理范围的企业,应按要求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平台)登记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诚信登记。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备承揽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等多项业务资质的,需分别办理诚信登记。市内企业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市外企业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相关要求按附件1配置。
第六条 鼓励市外企业驻佛山机构在本市规范设置办公场所,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企业加分标准(附件2)给予诚信加分。其中,属自有物业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如已购买物业但暂未取得相关产权证的则提供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属租赁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为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自有或租赁的办公房屋规划用途须为商用综合、办公楼、写字楼或商铺,不得使用住宅类型,办公场所须相对独立)。市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应具备在我市开展检测工作的条件,并依法开展相关检测工作。
企业在佛山的办公场所地址发生变化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在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仍以诚信管理平台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七条 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资料齐全,录入信息完整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企业在佛山依法规范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诚信登记信息以电子版本形式存放诚信管理平台。诚信登记信息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
第九条 企业和人员信息的变更,由企业登录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办理,并确保资料真实有效。新增从业人员经岗前培训后,方可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条 企业退出佛山市建筑市场,应在诚信管理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诚信注销手续。其中:市内企业由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市外企业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章 诚信登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发包人或总包单位在依法发包或分包工程时,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
鼓励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诚信评定等级合格或以上的企业。
在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诚信信息情况,落实各参建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的主体责任。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诚信管理平台及时记录工程相关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工程项目管理等建筑活动的各类注册人员和各类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在诚信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
对于招标的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诚信管理平台中对其进行锁定;对于直接发包的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报建时,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锁定。
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锁:
(一)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上传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即可解锁;
(二)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相关项目,未能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则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材料,以及由直接监管部门加盖公章的意见;
(三)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了施工安全监督中止手续的;
(四)对于分包工程,在实际完工验收后,由分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证实的;
(五)工程项目已实际竣工,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证实的;
(六)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施工或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
第十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日常业务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彰奖励的,可申请诚信加分。其中受区级表彰的向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受市级以上表彰及获行业奖项的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存在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的,按照相应的扣分标准对企业进行诚信扣分,其中区级行政部门查实、处罚的由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诚信扣分,市级以上行政部门查实、处罚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诚信扣分。
企业依法纳税、依法申报完成建筑业产值、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自觉规范设置办公场所的加分项,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登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有关加分审核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诚信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原诚信加分、扣分值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企业承接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或本市财政资金在市外援建的工程项目,获得有关奖项或受到通报表扬的,以所获得的文件或证书(认定时间以相关奖项颁发或文件印发之日为准)等为依据,按企业加分标准(附件2)进行诚信加分,同时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奖项的可累计加分。本市企业在市外承建或参建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的,按企业加分标准(附件2)进行诚信加分。
第十五条 企业每年应在诚信管理平台提交《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7),每季度如实填报《企业经营信息表》(附件8)。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及时通过佛山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办理合同网签手续,经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合同内相关项目信息将推送至诚信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和考勤制度。培训、考勤对象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联络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等。培训内容主要是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人员考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诚信管理平台推送国家、省、市安全生产、质量、疫情防控等重要文件精神,企业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宣讲和培训。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按照各类企业扣分标准(附件3)对企业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进行扣分。
企业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文件;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它相关的文件。
第十八条 建立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诚信考评机制。制定相应的诚信加分标准(附件4)及扣分标准(附件5)。
注册人员及相关人员初始诚信分值为100分。
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的行为记分标准,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行业规定制定发布,适时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作出认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诚信管理平台录入预扣分信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及时通知预扣分对象。
企业(个人)对预扣分和被列入诚信不合格企业(个人)等情形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向作出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通过诚信管理平台答复申诉人,告知复核结果。
第四章 综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对已办理诚信登记的企业,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诚信管理平台统一进行诚信综合考评。
第二十二条 诚信综合考评以企业的诚信动态分值作为考评依据。企业首次办理诚信登记的基准分值为100分,已注销的企业重新办理诚信登记后的基准分值为注销前的分值,综合考评实行动态考评制度。诚信管理平台根据企业诚信动态分值自动评定企业诚信等级。
第二十三条 企业诚信分A、B、C、D、E五个等级,对照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确定(附件6)。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诚信A级企业为诚信优秀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投标,鼓励优先选择诚信A级企业;
施工和监理单位同时为诚信优秀企业的,在申请施工许可阶段可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
(二)诚信B级企业适当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三)诚信C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四)诚信D级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五)诚信E级企业为诚信不合格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五条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有关行业协会评优评奖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凡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及评比流程不规范、不透明、不公平公正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全市通报,对有关奖项不予认定,并撤销有关奖项加分,同时根据情形采取责令整改、取消相关协会评优评奖组织资格。
第二十六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工程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期限6~12个月;
(二)同一工程项目3个月内(从第1次扣分时间起算)累计诚信扣分50分以上的,期限3~6个月;
(三)违反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的,期限3~6个月;
(四)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期限3~12个月;
(五)其他不良或不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期限3~6个月;
以上情形属全市累计结果认定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他情形,由决定或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企业,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诚信综合考评为E级的,期限6个月;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1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造成人员死亡的,期限6~24个月;
(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及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等受到行政处罚的,期限12~24个月;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材料供应单位材料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期限12~24个月;
(五)拒不落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改要求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违法行为的,期限12~24个月;
(六)未按要求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制度,经责令整改拒不执行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期限6~12个月;
(七)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期限12个月;
(八)违反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情节恶劣的,期限6~12个月;
(九)在全市范围内1年中累计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3次以上或局部停工整改5次以上的(从第1次停工整改通知书发出时间起算),期限3~6个月;
(十)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调查拒不配合的,或对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的,期限3~12个月;
(十一)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期限6~12个月。
上述情形需自由裁量的,应由市或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诚信不合格企业(因诚信综合考评为E级被列入的除外)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表现良好的,由企业向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提前解除。
被列为诚信不合格的企业,期间其诚信等级自动降为E级,建议招标人或发包人慎重选择诚信不合格的企业。
诚信不合格企业的不良行为被录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的,可按照《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办理信用修复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在诚信管理平台对其进行锁定:
(一)被处以停业整顿的;
(二)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吊销 或失效的;
(三)连续两年以上未登录使用诚信管理平台的;
(四)诚信综合考评为诚信不合格企业的。
企业被锁定前,已中标、签订合同及在建的项目可继续实施,正常办理报建及验收等后续手续;被锁定期间,企业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整改,消除影响,表现良好的,由企业向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提前解锁。
第二十九条 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诚信不合格个人,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诚信动态分值60分以下的,期限6个月;
(二)经检查,3次以上未实际参与项目管理的,期限6~12个月;
(三)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期限12个月;
(四)负责的工程项目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期限12个月;
(五)被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业的,期限12个月;
(六)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期限6~12个月;
(七)个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期限12个月。
被列为诚信不合格的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具体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期间,被列为诚信不合格的个人所负责的项目或相关业务,由其单位调整其他相关人员负责。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7〕53号)自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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