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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令
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这份被群众称为“限塑令”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国家实行“限塑令”是为了限制和减少塑料袋的使用,遏制“白色污染”。 塑料购物袋是日常生活中的易耗品,中国每年都要消耗大量的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由于过量使用及回收处理不到位等原因,也造成了严重的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特别是超薄塑料购物袋容易破损,大多被随意丢弃,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限制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从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生产耐用、易于回收的塑料购物袋,引导、鼓励群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我国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该通知被群众称为“限塑令”。
一、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超薄塑料购物袋)。发展改革委要抓紧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超薄塑料购物袋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质检总局要加快修订塑料购物袋国家标准,制订醒目的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研究推广塑料购物袋快速简易检测方法,督促企业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 二、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是使用塑料购物袋最集中的场所,而且目前大多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为引导群众合理使用、节约使用塑料购物袋,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商务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制订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逐步形成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对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 质检部门要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对违规继续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相应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要完善质量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曝光、召回、整改、处罚等制度。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继续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要加强对市场内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督促商户销售、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要建立购销台账制度,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 旅客列车、客船、客车、飞机、车站、机场及旅游景区等不得向旅客、游客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包装袋),铁道、交通、民航、旅游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四、提高废塑料的回收利用水平 环卫部门要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切实减少被混入垃圾焚烧或填埋的废塑料数量。废旧物资回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指导、支持物资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回收网点,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和提供优质服务等措施促进废塑料的回收,大力推进规模化分拣和分级利用,充分发挥塑料资源的效用。 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监管,制订环境准入条件、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建立废塑料从回收、运输、贮存到再生利用的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 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处理处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开发推广提高废塑料利用附加值的技术和产品,提高废塑料资源利用水平。 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抑制废塑料污染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支持、鼓励废塑料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五、大力营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结合环境日、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点选择社区、村镇、学校、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及车站、机场、旅游景点等场所,广泛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性,宣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和生产、销售企业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自觉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依法生产、销售合格塑料购物袋。 提倡重拎布袋子、重提菜篮子,重复使用耐用型购物袋,减少使用塑料袋,引导企业简化商品包装,积极选用绿色、环保的包装袋,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免费为群众提供布袋子等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共同营造节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职能部门制订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发展改革、商务、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限产限售限用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切实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责任。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源 节约 环保 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2008年1月4日印发
编辑本段实施
限塑令
2008年6月1日是“限塑令”实施首日,从该天起,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将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也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北京主要超市、商场、市场已纷纷亮出塑料购物袋收费的公示牌,售价最低为0.1元,最高则达到1.5元。 国内一些大型超市数月前就已经开始有步骤地推行环保布袋。在广州华润万家五羊新城店,从去年中秋节开始,就策划了如购买一定价格的商品即赠送精美环保布袋的一系列环保促销活动。但是,一些小商品店、菜市场等可能成为“限塑令”的“盲点”。 大多数地区的工商及物价部门为配合“限塑令”,纷纷表示要对不合格塑料袋生产厂家及经营商家进行全面清理,但并未要求统一定价,由商家依据自己的成本支出自主定价。一些专家据此认为,以前消费者使用塑料袋的费用其实是包括在商品里的,而“限塑令”的到来促使商家把原来商品的价格还原,让以前隐含在商品里的塑料袋价格“浮出水面”,不过是把“暗收费”改成了“明收费”。 诚然,“限塑令”效果的显现,需要一个过程,也存在执法上的多种难处。但要真正让“限塑令”落到实处,政府相关部门必须采取刚性的监管措施。一是要对购物袋的材质严格把关,一定要使用环保的、可循环利用的材料;二是对于目前因现实条件还无法完全以环保材质替代的地区,在尽量减少塑料袋使用的前提下,严格定价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种经营机构进行抽查,完善相关奖惩机制,不可使“限塑令”沦为一纸空文。
编辑本段影响
国家在2008年的6月1号实施了“限塑令”,各行各业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有些地区的产业结构也必须随着限塑令的实施而调整。 消费者的影响 在超市买完东西之后还要再花几毛钱再买一个塑料袋,原来都是免费的,少数消费者心理上可能有些不舒服。但也有一些消费者认识到塑料袋对环境的危害,也表示理解,“境界”更高的消费者,将塑料袋换成了无纺布袋,支持环保事业。限塑令如令已经实施一个多月了,大部分消费者已经适应了新的规则。 小商贩的影响 在菜市场上,卖菜的小商贩很难摆脱对这种方便轻巧的塑料袋的依赖,如果再加上塑料,很可能生意就被同行拉走。附加成本的比率较高,所以依然不能完全实施国家的限塑令,目前小商贩抱怨塑料袋越来越难买到了。 聪明商家的响应 最近的一段时间,大家在超市里购物的时候,不难发现经常有某些商品附商品赠送无纺布袋。 聪明的商家主动地将环保购物袋的使用结合到市场营销和品牌传播中,使环保购物袋成为一种流动的广告和商业名片,在一定程序上取阅了消费者的心理,提高了销售量,同时随着无纺布袋走入千家万户,企业的知名度也在提高,同时也能体现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一举好几得。 服装行业的相关影响 在有些商场的服装,在包装袋上必须使用带有环保标记的环保袋,原先成本低廉的PP袋已经被停止进入商场了。大部分服装公司响应号召,但由于服装的用品是批量生产的,完全用完原先已经生产出来的PP袋,还需要些时间。考虑到成本因素,小部分的工厂可能会考虑继续使用PP袋。
编辑本段厂家
优胜劣汰洗牌提速 有的包装用品公司原先既做超薄塑料袋,也做厚塑料袋。有的企业自主研发的新型技术投入生产后,新型塑料袋的厚度符合标准,不但更环保,成本也大大节省。面对限塑令,这类企业放弃从前的生产线,全力投入新品生产。 当然,能够从容转身的企业并不多。例如对上海塑料包装行业的调查结果显示,上海塑料马甲袋年产量约5万吨,分布在大大小小1500多家塑料企业,其中通过食品级塑料袋生产QS认证的企业只有10多家,大型塑料袋生产企业不到10家。很多小厂使用回料生产,生产环境恶劣,一些作坊之间挂靠废品回收站,两三台吹塑机就可以加工,每月产销量达30吨左右。 塑料袋还是塑料制品中最低层次的产品,行业利润率不足5%,远远低于其他工业包装类产品。一般家庭作坊生产超薄塑料袋,每吨原材料能生产出100万个塑料袋,批发利润分摊到每个袋子上只有0.003元左右。 有专家认为,限塑令一出,价廉质次的超薄塑料袋失去销路,行业内众多小企业、小作坊将面临洗牌。大型塑料包装企业超薄塑料袋产品较少,转型容易,因此多数表示所受影响不大。新规出台,市场上可降解塑料袋、环保厚塑料袋、无纺布袋等产品销路变得更好,刺激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研发,塑料行业的整体利润率也将显著提高。 但也有一些大型企业表示担忧,不知道政策执行后市场行为会怎样变化。最初政策会对市场带来强烈冲击,但几个月后政策会不会被钻空子?政策效应能不能一直持续?如新标准中规定塑料购物袋要达到重复使用7次以上,但强度很难检测,厚度达标的塑料袋可能大量使用回料、填充料,强度反而不够,很容易破损。
编辑本段商家
收银减速需寻对策
超市/大卖场
塑料袋从免费到收费,作为塑料袋使用的主要场所——超市大卖场,在服务上已有了悄悄的跟进动作。 收银流程悄悄变化。实施“限塑令”,大卖场的收银通道要比过去增加一道程序——询问顾客是否打算花钱购买塑料马甲袋,这势必影响收银速度,那么大卖场是如何解决的呢?据了解,沃尔玛早在今年3月份就开辟了“无塑料袋快速通道”,凡是自带购物袋的顾客可以在此通道快速结账,而需要购买塑料袋的顾客则在其它收银台结账,顾客分流后加快流通速度。 限塑令实施第一天恰逢“六一”儿童节,将是销售高峰,有的商家在开启所有收银台的基础上,还将在一些收银台配备两名工作人员,一位专门刷条码、收钱,另一位帮着顾客把东西装进购物袋。 同时,超市卖场方面建议消费者在结账时,就事先将自带的购物袋打开准备好,以此加快收银速度。 提供购物篮租用服务。为了将环保进行到底,有些超市还推出了“出租购物篮”服务。据沃尔玛上海区有关负责人介绍,如果顾客来超市购物忘了带袋子,也不打算花钱买塑料袋,超市可以提供租用购物篮服务,消费者只需付一定押金就能租用一个塑料网状购物篮,大约有40厘米深,如果在一周内将购物篮归还,凭租用小票就可以拿回押金。目前,租用价格等相关细则正在制订中,预计2008年6月中旬公布。 限塑令
6月1日就快到了,带着何种工具去购物成了人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买一个环保购物袋确实是最简便的,可是这种购物袋的价格和质量却让很多人不甘心掏出钱来。其实环保购物袋只是一个概念,并没有设定统一的颜色甚至是式样,无纺布也只是能反复使用的材料之一。 在人们为选择购物袋头痛的时候,曾经提供免费塑料袋的商家们,也采用了不同的应对方式。大型超市在按部就班准备,从2008年6月1日开始,顾客要想得到塑料袋肯定要另付费。可对一些小商户而言,提供免费的塑料袋还要执行一段时间。 在超市的收银台,总可以看到收银员身边成堆的塑料购物袋,不过从2008年6月1日起,他们身边的塑料袋将大量减少。塑料袋将不再是免费赠品,而是成了明码标价的商品。为了响应“禁塑令”,各大连锁超市已经准备好相当数量的环保型购物袋。 家乐福 与华润万家超市相似,家乐福超市现在也在“吃老本”,到本月末,超市库存的塑料袋也将用光。记者走访了5家连锁超市发现,每个连锁店都在采取换购、赠送等方式,向顾客提供环保购物袋。从超市有关负责人口中得知,从6月1日起,该超市塑料包装袋也将收费,小号购物袋价格为0.2元/个,中号为0.3元/个,大号为0.4元/个。 易买得 在其店内看到,关于“禁塑令”的宣传广告被设置在醒目位置。不少顾客在购物的同时已开始购买或兑换环保购物袋。从公司负责人口中得知,“禁塑令”执行当天开始,超市的塑料袋将“明码标价”,大号塑料袋价格为0.3元/个,小号塑料袋价格为0.2元/个。 津工超市 津工超市是天津市连锁店最多的超市,已达300个左右,遍布天津市各社区。同样,从2008年6月1日起,塑料袋将不再是免费赠品,而是按照不同尺寸收费。此外,超市还将向消费一定金额的顾客免费提供环保购物袋。走访几处连锁店周边的社区了解到,不少经常到津工超市购物的居民,已经通过超市宣传对“禁塑令”有所了解,有些居民甚至已经自备好可以反复使用的包装袋、菜篮子。
塑料袋批发市场
在大胡同批发市场看到,为了“不给自己找麻烦”,一些专门批发塑料袋的商贩也开始“转变思路”,原先放在摊前的各种颜色的超薄塑料袋已经踪影全无,取而代之的是可降解的厚塑料袋。 在两处摊位前看到,其中一家虽然还有一些各色的超薄塑料袋,但比以前已经少了很多。“虽然现在我们还没听到消息到底让不让卖,但已经不敢多进货了。”这名摊主介绍说,虽然以前批发塑料袋给自己带来的收入还不错,但现在国家有规定了,所以,自己也只能改变思路,不会“顶风作案”。 和这个还存有少量超薄塑料袋的批发商比起来,另外一家专门批发环保购物袋的商家似乎“禁塑”得更为彻底。“价钱确实是比以前贵了,但这种明显比以前那些厚不少,用着也结实啊。”对于一些想要批发塑料袋的人,女摊主忙着解释。在她看来,自己这也是变相地宣传环保,让大家更接受环保塑料袋。
农贸市场
批发的忙着“转变思路”,使用的等着“静观其变”。和塑料袋批发商对于“禁塑”的重视比起来,记者在各农贸市场所看到的情况,却是大相径庭,而对于“再有一个星期就要实施‘禁塑令’”的说法,小贩们也并没放在心上。显然,农贸市场成了“禁塑”的盲区。 在红桥区一家大型农贸市场里看到,由于正是买菜高峰段,小商贩们都是忙个不停,而就挂在摊位前的塑料袋也被他们一个个免费送给顾客装东西用。“禁止使用塑料袋的事我倒是听说了,但现在市场里也没个规定告诉我们到底怎么办。”一名卖蔬菜的中年男子说,人家来买菜,他还得告诉人家得收塑料袋钱,如果市场没硬性规定的话,他真不知道怎么张嘴。 河西区以及南开区等多家农贸市场,对于即将实施的“禁塑令”,小商贩们都没太当回事。
编辑本段市民
少了袋,咋装垃圾 家住浦东新区的张晓贞,一天的生活离不开各种塑料袋——早晨为家人买早点、下午到菜场买菜、晚上到超市采购日用品,用的都是塑料袋。她告诉记者,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她也是支持“限塑令”的,但塑料袋不再免费,买东西可以用布袋子,拎菜篮子,最让她犯难的是:多年养成的用塑料袋装垃圾的习惯,该怎么改呢?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与张阿姨有同样烦恼的市民不在少数。目前,大多市民家里装垃圾的塑料袋都是从超市、菜场购物时免费送的,回家往垃圾桶上一套,垃圾装满了就直接打包、扔掉。“限塑令”实施后,用何种物品替代塑料袋装垃圾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之一。年轻人大多倾向在超市购买专用的环保垃圾袋。在金桥家乐福超市记者看到,这些环保垃圾袋品种、规格都比较丰富,每百只价格在4元至10元之间。 中老年人打算买垃圾袋的人并不多。他们未雨绸缪,早在“限塑令”出台后,就忙着“囤积”各种塑料袋了。据了解,本市不少居民都在收集塑料袋,以备6月之后使用,有的甚至从4月份就开始了,至今已经“攒”了近200个。一位年近六十的老年人说出了他们的心声:生活垃圾杂七杂八,剩饭泔脚、菜皮蛋壳,这些不用塑料袋装,怎么处理?他们习惯了有袋的生活,乍一离开,有些不适应。 作为垃圾收集储运单位,上海市环卫部门也有隐忧。一位环卫工作者告诉记者,为了解决暴露垃圾污染环境问题,上海用了10年使市民渐渐养成了垃圾袋装化。现在一纸“限塑令”减少了塑料袋的产生,有可能导致暴露垃圾的回潮,增加环卫作业的麻烦。
编辑本段问答
“限塑令”的核心内容、适用范围,以及如何实施等问题已经成为广大市民百姓议论的热点。 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某市商务委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对塑料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答: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是提高广大市民百姓环保意识的手段之一。其目的,就是培养广大市民百姓树立“减少或不用”塑料购物袋的观念,引导和鼓励广大市民百姓改变购物习惯,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从而减少塑料购物袋使用总量,遏制“白色污染”,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问:“限塑令”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限塑令”有两个核心内容,一是规定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二是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问:“限塑令”主要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限塑令”规定: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实施范围限定为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限塑令”所称的超市和商场包括: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等,可以说基本涵盖了所有商品零售环节。 问:“限塑令”中所称的塑料购物袋是不是我们平日在商场、超市经常见到和使用的塑料袋? 答:“限塑令”明确规定,塑料购物袋系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这里所讲的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这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今年4月16日发布的《塑料购物袋标准》的规定相一致。 问:“限塑令”并没有对塑料购物袋明确定价,但对某些零售企业采取定价过低、不明码标价销售塑料购物袋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等违规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答:“限塑令”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也就是说,塑料购物袋的定价不得低于经营成本;商品零售场所必须按照规定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要按明码标定的价格向消费者足额收费,并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打折销售、无偿提供或以旧换新、购物超过一定额度免费赠送等方法皆为违规。
编辑本段世界共识
无论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美洲、欧洲,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较多的亚洲和非洲,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出台各种政策法规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限制塑料袋的使用以减少“白色污染”、减轻环境压力,已逐渐成为世界的共识。 德国的大多数商店让消费者自行选择是使用塑料袋还是帆布或棉布购物袋—当然要花钱。塑料袋根据大小来收费,从0.05欧元到0.5欧元不等;帆布袋或棉布袋售价不到1欧元。此外,所有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商店都要缴纳回收费。 美国旧金山市议会2007年3月通过了禁止超市、药店等零售商使用化工塑料袋法案,从而成为通过此类环境法案的第一个美国城市。法案规定,当地零售商只允许向顾客提供纸袋、布袋或以玉米副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可降解生物塑料袋,化工塑料袋被严格禁止。
编辑本段超薄塑料袋死灰复燃
塑料袋厂家
限塑前后销量相差不大 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厚度低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袋,但这些塑料袋却依然在农贸市场、地摊常见。昨日,记者走访一德路的批发市场,轻易便买到了超薄塑料袋。根据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的调查,限塑令实施之初,全国3万多家塑料袋生产厂家有一半企业停产或转产,但现在厂家数字又再恢复到2万多家企业。专家认为,超薄塑料袋屡禁不止主要是政府监督力度不够,但市场开办者也要负起第一责任。
走访
超薄塑料袋随便买 “限塑令”两年后,在肉菜市场、街边摊档,甚至是面包店,免费提供塑料袋的情形又再俯拾皆是,而这些免费提供的塑料袋,又很多都是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超薄塑料袋。这些超薄塑料袋到底哪里来的呢?记者从小食店和路边走鬼处了解到,这些塑料袋都是在一德路买的。 记者在一德路附近的批发市场走访,发现限塑令禁用的塑料袋在这里不难买到。在一德路一处小巷口,记者向一个卖环保袋店的店主询问有无超薄塑料袋卖时,店主立即给记者指路:“内巷32号,可以买到。”当记者要求买超薄塑料袋时,店主下意识地看了下门外,然后从地下的一处柜子里,掏出一大包,“是这种吧,2.5元50个。”店主毫不忌讳:“这些是禁用的,所以卖得小心些。”
塑料袋厂
产量相差不大 “你想要多少都可以,很多超市、小店都向我们要货的,今年以来卖了多少我们都数不过来。”昨天,本报记者致电位于广州海珠区的一家塑料袋生产企业,据业务员赵小姐告诉记者,他们能够供应各式塑料袋,“档次从高到低,应有尽有”,记者注意到,即使是那种非常廉价、质量差的塑料袋,在塑料袋生产企业中也有一席之地。“最便宜的塑料袋一毛钱一个。”赵小姐说。 记者随后又致电另外一家位于广州番禺的塑料袋厂,与刚才的塑料袋厂稍稍不同的是,该厂除了能提供大量廉价的塑料袋,也生产一些“环保型”袋子。 两家塑料袋厂的业务员都说,产量与2008年限塑令前后相比“相差不大”,赵小姐向记者直说,塑料袋产量只是略有小幅的下降,基本上不影响公司的生意,因为超市、各类商店都有大量的需求,“这几年网店对我们塑料袋的需求也很大”。
调查
1、取得本职业或者相关职业五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以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者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者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还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者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还没有取得的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共7章74条,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需消防许可
新 《消防法》改革了监督管理制度,一是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二是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三是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四是在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弄假要赔偿
新《消防法》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临时查封成为强制措施新手段
新《消防法》在继承现行《消防法》中有关强制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消防执法工作实践,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修订后的《消防法》关于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主要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对下列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对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新法增加15种违法行为
新《消防法》增加了15种消防违法行为: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新《消防法》对这些违法行为都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明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整改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消防工作政府要承担的责任
新《消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消防法规定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核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意见,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应急救援给群众最好的保障
新《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应急救援建设和保障措施,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规定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加强对执法者监督
新《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切实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火灾公众责任险写入新法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于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具有积极作用,也是国外消防与保险工作的成熟做法。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新《消防法》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第一次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化解火灾风险。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展、完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拓展保险在社会消防管理方面的作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新《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作出较大修订,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
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提出《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新《消防法》取消了现行《消防法》有关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前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有利于依法严肃查处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罚款处罚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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