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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系统地解决农村人民公社出现的各种问题,毛泽东于1961年3月在广州主持起草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经广大干部和群众反复讨论和试点,其间做了几次重大修改。先是在6月发出试行的修正草案中取消了农民普遍反对的部分供给制和公共食堂,而这两点直到《紧急指示信》和“农业六十条”初稿都还申明是必须坚持的,取消或建议取消公共食堂还曾经被当作“右倾机会主义”的一大罪状。接着,毛泽东于9月又根据几个省的意见,提出将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相当于原来初级社规模的生产队。最后修订的“农业六十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在长时期至少3 0年内实行的根本制度。这个条例虽然尚未彻底解决人民公社的一些根本矛盾,但是由于解决了一批当时群众意见最大的紧迫问题,在调动农民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在遏制“共产”风再起方面,一直发挥了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一、《六十条》制订及修改,通过消除大公社体制中的两个平均主义,找到一种能够稳定农村局势并使农村经济有所发展的农业集体生产的体制。《六十条》的颁行,稳定了自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来动荡混乱的农村形势,农业生产开始恢复,农民生活趋向稳定。其次,农业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缩小至生产队,同时保留政社合一体制,既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大公社体制内的两个平均主义,又有效遏制了已在全国开始蔓延的包产到户,从而巩固了城乡二元体制,确保农业剩余继续长期、巨量和制度化地支援工业化建设,凡20年而不绝。最后,《六十条》确定的公社新体制,一直被毛泽东视为农业集体生产的根本制度而倍受呵护,在中央主管农业的负责人多次鼓吹向生产大队基本所有制过渡时,在遭遇像“四清”、“文化大革命”这类全国性内乱冲击时,“队为基础”的小公社制度不仅未被触动,而且还成为这个时期农村局势保持相对平稳的重要制度基础。
五三年的土地证没有法律效力了。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当时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的,当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到1962年,国家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
五三年的土地证没有法律效力了。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当时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的,当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到1962年,国家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
我爷爷在土地改革的时候(53年)分到了6亩多土地,并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在六十年代搞人民公社时,要求将土地收归集体并全家参加集体劳动。但是由于当时我爷爷在生重病,家里没有劳动力,集体(村里)就没有让我爷爷加入人民公社,还将大部分土地强行收归了集体耕种,只给我们家留下不足一亩地耕种。爷爷就被当时称为“单干户”,就是一个具有居民身份的农民(以种地为生)。
现在,我爷爷以已经过世20多年了。那余下的几分地也一直由我父亲在管理(我父亲也是居民)。并且在53年的土地证上也有我父亲的名字。那被村上占去的土地暂时还未改变,仍然由该村使用。
1、有使用权;
2、可以收回,通过诉讼途径;
3、只要土地证没有收回,就有效
1953年应该是属土地划拨方式,对土地划拨方式的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年限规定的。如果该块土地此后未做过变更,就应该有效。
1953年政府发放的《土地证》无效。我国的土地现在只有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两种形式。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当时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的,当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到1962年,国家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
自留地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根据1962年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当时由生产大队或生产小组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
自留地是否能继承?
自留地能否继承,要看自留地是否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范畴。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可以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于自留地,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不作为遗产处理,继承人不能继承。
不过,农民经营的自留地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另外,自留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能在自留地上建房的。《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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