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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官网: http://www.xaywjy.com/
西安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国际港务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高新区教育局,各开发区教育部门,各直属中小学校: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区县为主。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市级统筹,以县(区)为主”的管理机制。各区县(含西咸新区,下同)、各开发区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性,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建立“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协调配合、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管理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免试入学。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学区划分、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等。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考试确定生源。
(三)坚持控辍保学。各区县(开发区)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落实“七长”责任制,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坚持起点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严格控制大班额、大校额现象,合理调控、分流招生人数,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6人。要按课程标准执行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要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切实做好幼小衔接。
(五)坚持公正公开。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招生,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一)按学区划定范围招生
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辖区内公办小学和初中就近招生范围和人数,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学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分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学区划定后,根据学校招生规模,按照“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原则,明确入学登记和新生录取程序,首先安排辖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辖区统筹安排其他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区县(开发区)学区划分方案和招生入学实施方案于5月10日12:00统一在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新生入学工作
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各区县(开发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方案规定登记入学。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返回其户籍所在地登记入学。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使用本区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登记。其他区县(开发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照本区县(开发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登记。
1.本区县户籍新生入学。
小学:秋季小学入学学生原则上应为201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持户口簿和儿童《预防接种证》登记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备案。
初中:持户口簿和《毕业生登记表》登记入学。未在户籍所在学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学区初中,持户口簿和《毕业生登记表》等,由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统一受理、审核,根据区域内初中学校容纳学生情况统筹安排就学。
2.西安市义务教育外地户籍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入学,按照附件2规定,由学生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居住地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入学事宜。
3.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四证审核”制度,由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协调派位,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入尽入。
(1)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非我市户籍并取得西安市居住证的务工人员;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户籍到城区合法稳定居住务工的人员。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沣东新城、国际港务区及高新区托管原雁塔区和原长安区户籍的交叉务工人员,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按学区登记入学。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四证”按各区县(开发区)要求登记,由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
(3)“四证”具体内容:
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西安市居住证或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其中,非我市户籍务工人员提供西安市居住证及相关材料;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户籍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由社区办理的我市居住证明及相关材料。
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籍簿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流出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
(4)随迁子女入学的办理时间、地点、程序和办法由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确定。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
4.解决好下列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一是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分别提出教育安置意见,落实“一人一案”,并全部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对能够在普通中小学就读的,要依法保障就近方便随班就读,推进融合教育;对学习和生活上需要特别支持、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要安置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对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要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妥善安排辖区内现役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学区划分时将现役军人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列入学区选择范围。三是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精神,妥善安排辖区内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在学区划分时将现役综合性消防队伍人员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列入学区选择范围。四是积极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工作。五是新落户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继续按照《西安市2021年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就学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按照《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实施办法》执行。六是集体户落户人员适龄子女,由户籍所在地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七是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人员适龄子女入学,由居住地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八是廉租房(合同期内)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由居住地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九是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内)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由居住地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按政策分类统筹安排。十是非中国国籍学生,需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外籍人员适龄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办理。十一是切实保障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子女入学,关心其生活和学习。十二是重视留守儿童就学,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5.西咸新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西安和咸阳两市分别负责原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高新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高新区教育局负责落实。
6.做好招生入学相关管理工作。一是高等学校附属义务教育学校以及省属、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所在地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二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青少年体育学校、艺术学校等学校招生要纳入所在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三、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按照与公办学校同步原则,由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指导自主招生工作。民办小学招生范围为西安市户籍适龄儿童和符合西安市义务教育准入条件的适龄儿童。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安排另文印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
(二)建立预警制度。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起始年级不产生大班额。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督促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地方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
(三)加强学籍管理。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强化管理,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中小学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录入学生信息。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学生,户籍地教育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四)严肃工作纪律。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组织特长生招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切实做到“十个严禁”。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争抢生源。严禁借招生入学工作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奥数等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等。严禁各中小学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宣传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各区县(开发区)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五)规范收费行为。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跨学期收费。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政策规定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六)强化执纪问责。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要完善招生管理办法,在招生入学期间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公示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招生结束后,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市教育局将进行专项督查,市教育局机关纪委全程监督,市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依纪巡查监督。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行为的学校,要根据违规情节程度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可以采取限制申报评优树模、调减招生计划等措施,同时追究有关学校和主管部门责任;对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学校,可视情节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市教育局督办事项,指导相关区县(开发区)严肃查处并追责。
(七)加强政策宣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涉及千家万户,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大力宣传“名校+”工程和“家门口的好学校”。要不断增强招生入学工作的透明度,彰显招生改革的公信度,努力营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积极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避免盲目跟风择校。要深入农村贫困地区,积极宣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要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
请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于9月16日前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教育局。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出现大量的人口流动现象。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加,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农民是我国流动人口的主流。
哈尔滨作为黑龙江省的省会城市,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目前,随着流动人口大量涌入,人口总量不断增长且老龄化加快,对城市管理不断提出新的挑战。
1. 流动人口相关概念界定
(1)西方对流动人口概念的界定
关于流动人口这个概念,国外一般称为人口流动或者是人口迁移。相较之中国对于流动人口的定义,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2)国内对流动人口概念的界定
何为“流动人口”?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指那些“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9月2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的人口,即“人户分离”的人口。3、“迁移人口”、“流动人口”、“外来人口”和“暂住人口”
首先,“迁移人口”定义为:发生在国内不同省区或县(市、市辖区)之间的各类改变户口登记常住地的人口移动以及发生在各经济类型地区之间的和各自然类型地区之间的具有人口学意义的改变户口登记常住地的人口移动。
其次,至今“流动人口”在国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哈尔滨市公安局把流动人口称为暂住人口。
第三,“外来人口”定义为是户籍没有迁到在本地的所有外来人员,也可以定义为户籍迁到本地和户籍没有迁到本地的所有外来人员。
最后,“暂住人口” 是指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人口。
2. 国内主要的流动人口相关管理政策
(1)暂住证管理办法
以北京为例,所谓暂住证就是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为了保护外地来京人员和容留、雇用外地来京人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混迹其中的违法犯罪等。这些是政府对流动人口由管理向服务转变的一项体现。
(2)户籍管理制度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自从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1. 研究目的
本文希望能通过对哈尔滨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流动人口政策的研究,总结哈尔滨市流动人口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完善哈尔滨市的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建议。
2. 研究意义
进行哈尔滨市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的研究有着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认为哈尔滨市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研究这个课题在理论上很具研究价值。对哈尔滨市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的研究,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稳定向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研究方法、思路和理论依据
1. 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对中国学术期刊网相关文献、专著、政府文件、法律条文等资料进行通览、梳理,了解当前哈尔滨市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的研究现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理论探讨。
(2)比较分析法
就流动人口管理政策这个问题,与哈尔滨情况相近的北京、上海比较(横向比较),分析哈尔滨市流动人口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和值得借鉴的地方;通过罗列、比较、分析哈尔滨1954年至今的主要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纵向梳理),对哈尔滨市流动人口管理政策走向进行探索 。
2. 研究思路
(1)对国内外文献资料的收集与消化,界定本文中的流动人口主要是指进城务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哈尔滨市对进城务工的农民进行管理的相关政策。
(2)通过文献回顾和理论分析,了解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和方向,确定文章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完善哈尔滨市现行的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比较国内外各大城市对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政策,总结可供哈尔滨借鉴的先进经验;分析并研究它们之间的关系和演变过程,总结政策趋势。
(3)揭示和阐述哈尔滨市流动人口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追溯问题的原因,并对问题进行三个层面的分析,针对每个问题,着重研究政策层面有哪些不足之处。
(4)根据哈尔滨市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的不足,借鉴国内外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引入新公共管理的相关理论,探讨完善哈尔滨市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的对策。
3. 理论依据
(1)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
在人口流动和人口聚集的研究中,刘易斯(W.Arthur Lewis)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建立了第一个人口流动模式。他认为不发达国家的经济特征是二元结构,经济发展依赖于现代工业部门的扩张,而现代工业部门的扩张需要农业部门提供丰富廉价的劳动力。这样一来就形成了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的现象。
(2)乔根森的新二元经济结构理论
1961年,乔根森(Dale W.Jorgenson)也建立了一个新的二元经济发展模式,在此模式中他认为劳动力的流动在于消费结构的变化。乔根森不承认剩余劳动的存在,他认为人们对粮食的需求是有限的,而对工业品的需求是无限的,当人均粮食产出超过最大人口增长所需的临界水平时,农业的发展就受到限制。这样,农村的劳动力就流向城市,以满足工业发展的需求。
(3)成本收益理论
山东大学的段晓阳硕士对他们的观点进行总结归纳,形成了成本收益模型。成本收益分析模型表明:农村劳动力会比较进城工作的收入与成本,来决定是否进城。他们希望收入尽可能地多而成本尽可能地少。提高农民的专业技能是其顺利找到工作并增加收入的前提,这就要求加大对他们的培训力度,并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使之成为有目的的行为。
(四)研究综述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的研究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向:第一,是把研究焦点和精力集中到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和突出点上;第二,通过对哈尔滨流动人口人群进行有效的社会调查。第三,是对哈尔滨市政府出台的个别对流动人口政策的施行情况进行分析。
以上所述的关于哈尔滨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研究的三个方向,各有侧重点。此外研究方法也不尽相同。
首先,充分运用唯物辩证法和规范分析等定性分析方法,给出市场经济与流动人口的发展趋势及价值判断。
其次,充分运用历史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对中国人口“五普”的各种相关数据进行及时梳理和科学开发。
第三,充分运用了层次分析和时间序列分析等分析方法,对流动人口进行了短期、中期和长期的预测及对策分析。
最后,充分运用数理分析和模型分析等定量分析法,给出文字、数据、图表、方程等各种流动人口和人口流动模型。
二、国内外城市化过程中的流动人口管理政策
(一)国内城市化进程中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的演变
1.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的演变
北京作为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一直以来都是北京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重点。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经历了曲折的演变过程。
总体来看,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演变轨迹是程序越来越简化、管理理念正在发生重大转变。从政策法规颁布与废止的时间演变上来看(表1),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相关政策的演变可以总结为在以下四点:第一,户口管理由以防范为主转变为以控制为主;第二,居住管理从需要户籍地证明演变为办理居住地暂住证;第三,计划生育管理从重在管理转变为强调服务;第四,就业管理由设定门槛到取消限制。见表1。
表1来自于宋健,侯佳伟的《流动人口管理: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的演变》
2.上海市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的演变
1、上海市对外来人才户口优惠政策的变迁:从《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工作证》到《居住证》制度
上海市对外来常住人口的蓝印户口政策从1994年2月起试行, 1998年进行了修订,2002年4月停止执行。此外,为了加强对外来人才管理,上海市人事局于2000年制定了《上海市引进人才工作证实施办法》。蓝印户口这一政策对繁荣上海房地产市场以及招商引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蓝印户口的申办条件已显得不相适应。
2、上海市对一般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就业证》和《综合保险》
2002年6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实施《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此举在于规范本市职业市场,维护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合法权益,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提高并促进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同时,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上海市劳动力市场秩序。
3、外地人进入上海工作的门槛在抬高
随着上海市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针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的相继出台,为了顺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相应需求,“筑高门槛,开大城门”成为上海市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的基本趋势,外地人进入上海的难度在增加。
(二)国内发达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经验借鉴
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城市化就业率
就业率的提高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沿海城市的经济飞速发展,创造了很多就业岗位。同时也需要中部和西部广大地区经济共同发展,才能加快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战略性转移。
优化政策
首先,正在逐步完善城市户籍管理制度,以满足农民进城就业和生活的起码发展要求。其次,对流动人口进行科学管理。
改变观念和决策思路
政府根据不同的市场经济制度选择不同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从而形成不同的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体系,我国已经建立并正在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并非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制度的照搬,而是在此基础上的深化和创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制度。
三、哈尔滨市流动人口管理的先进经验和主要问题分析
(一)哈尔滨市流动人口管理的先进经验
近年来,哈尔滨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完善管理服务体制,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
总结哈尔滨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实践工作,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借鉴:
首先,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其次,理顺管理机制,构建四个体系
再次,加强和改进政府对流动人口管理
最后,培育典型范例,带动管理服务工作全面发展
(二)哈尔滨市流动人口管理的主要问题
哈尔滨市面对这庞大的流动人口群体,在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的。
1.部分流动人口聚集地的治安和出租屋市场的管理混乱
哈尔滨市大量流动人口的学历、技能、户籍等背景非常复杂,并出现了外来人口以地缘、业缘关系集中居住形成的居住群落。
除了流动人口聚集地本身的治安管理存在问题,哈尔滨市的出租屋市场也存在着无序性,加大了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管理的难度。
2.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
流动人口尽管进入城市后在城市生活和工作,但是仍然保留着旧有的村落文明观念;此外,他们对具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了解。对此,哈尔滨市通过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中推行“三一三”管理机制等措施。但是由于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大等因素,使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形势日趋严峻。
3. 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问题
教育部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要以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通过建立完善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和机制,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但是目前,随着来穗务工就业农民不断增加,其子女入学问题日益突出。
4. 节前、节后流动人口回家、返工造成的客运压力问题
哈尔滨做为东北最大的流动人口流入地之一,春运时期肩负着巨大的客运压力。哈尔滨市政府面临的压力不仅仅是客运压力,还有如何管理和服务滞留旅客等问题。这对于哈尔滨市各级政府而言,无疑是一次全新危机事件处理能力的检验。
(三)问题原因的分析
1. 问题原因初步分析
第一,导致部分流动人口聚集地治安比较混乱的原因在于:首先,政府对于流动人口的疏导没做到位。其次,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外来农民工的技能等培训有缺失。最后,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治安管理和巡查的力度不够。
第二,导致哈尔滨市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情况严重的原因在于:首先,政府的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登记、监控制度不完善。其次,对相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
第三,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种种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均衡。二是流动人口本身的流动性。三是公立学校在接受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设立的门槛过高。
第四,导致节前、节后流动人口回家、返工造成的客运压力的原因有:首先,流动人口这个群体的数量庞大;其次,政府对企业和流动人口没有做好客流疏导工作。
2. 问题原因的深入分析
针对上述四个哈尔滨市流动人口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本节开始主要对问题进行三个层面、由高到低的分析。将这四个看上去并不相关的问题联系在一起,其实就反映出了哈尔滨市流动人口管理上有待解决的三个层面的问题:
首先,制度性问题
解决流动的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有一个明确的长期规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步骤。
其次,政策性问题
在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的这个问题上,现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导致管理对象的不明确。此外,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管理的绩效考核机制仍然不完善。
节前、节后流动人口回家、返工造成的巨大客运压力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涉及到政策性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一是涉及到铁道部、交通部对全国交通网络的建设规划;二是市政府没有进行合理有效的疏导;三是市政府的突发公共危机管理对于处理相关客运压力问题上出现政策缺失。
四、完善哈尔滨市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的对策研究
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对哈尔滨市的经济发展贡献很大,但是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对形成稳定的职工队伍、对提高产业素质也有不利影响。如何从综合治理而不是简单取消或坚持户籍管理的路径,遏制流动人口流动的盲目性,促进人口稳定流动的可持续性,完善哈尔滨市流动人口管理政策,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新公共管理注重政府的政策职能与管理职能的分离,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注重将私营部门的管理方式引入公共部门,强调政府服务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广泛采用授权或分权的方式进行管理,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则,实施明确的绩效目标控制。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为理论基础,以国内外城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先进经验为辅助,针对本文第五章提出的四个主要问题,对完善哈尔滨的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提出以下四点对策
(一)完善流动人口聚集地的治安和出租屋市场管理的对策
1、转变管理理念
以市场为导向,用“疏导”替代“堵截”。对居住在哈尔滨的无业游民的管理才是当务之急。
2、健全流动人口管理体制中的非正式组织管理
首先,正确认识城市流动人口非正式组织在社会管理体制中的作用;其次,要积极引导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非正式组织。然而,非正式组织有其天然的缺陷,需要政府社会管理部门积极引导,支持和鼓励。
3、加强出租屋市场的“服务型”管理和 “信息化”管理
首先,出租屋管理只有把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其次,强化管理者的信息意识和提高管理者的信息管理水平。具体来说,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出租屋“信息化”管理工作。(1)统一开发研制出租屋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2)设立网上登一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制度。(3)建立网上反馈机制。
(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策
1、政府积极引导下的城市流动生育人口社区化管理
城市流动人口社区化管理的含义是:社区化管理是指在政府统一领导和宏观调控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指导下,基层社区以社会资源为基础(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运用社区管理机制和手段,促进社区整合与稳定达到更好的管理好流动人口的目的。社会融合是个体和个体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或不同文化之间互相配合、互相适应的过程,并以构筑良性和谐的社会为目标。
针对上述含义和哈尔滨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本文对城市流动人口社区化管理提出的对策主要有:首先社区对城市流动人口自组织吸纳。将城市流动人口自组织吸纳进入社区,是积极引导自组织健康发展,对流动人口中的适育群体进行组织化管理的重要一步。促进城市流动人口与社区其他人口融合,对流动人口进行生育观念方面的积极引导,逐步改变流动人口落后的生育观念;其次社区对城市流动生育人口的服务。
2、完善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
哈尔滨市己经初步建立了出租屋管理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要在此基础上充分实现资源整合和共享。流动人口的一般情况可以在这个信息平台上获取,而不用再做专门的调查,专项考评的内容也可以围绕重点减少到最低限度,用信息平台的数据进行常规考评,包括各种报表、报告和信息系统上的数据。流动人口频繁进出,数量不断增加,不可能经常用那种大规模地毯式的清查活动来考评计划生育工作,而要建立一个科学的常规考评与集中考评相结合的考评机制,这就是:在确立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信息平台的常规考评和有针对性的抽样调查集中考评相结合,这种模式应该成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科学考评的发展方向。
(三)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的对策
1、改革现行教育体制
确立政府为义务制教育第一责任人,由财政统一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经费问题。文本认为,现行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必须改革,政府应该是义务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不仅中央政府,同时包括地方政府都有责任向所有的国民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义务教育属社会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来提供。政府不应该因为经济体制的转轨(人口流动的人户分离,因而造成各地政府职责不明的现象,使国民失去或不能很好地实现其受教育的权利。政府必须确保其所有的学龄儿童少年都能适时入学,接受平等的义务制教育。确立了政府为义务教育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同时必须解决现行教育经费的投入问题。
2、以公办学校为主、以民办学校为辅
以公办学校为主,调整现有义务教育的格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以民办教育为辅,民工子弟学校分阶段逐步淡出,适当发展寄宿学校,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公平等问题。此外,“民工子弟学校”或“民工学校”的提法与分类,笔者认为这既不科学也不合理,更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首先,这种名称的叫法就不科学。何谓民工子弟学校?实质上是外来人口子女就读学校。而外来人口并不全部都是外来民工,还包括其他众多职业性质的外来经济活动人口;其次,这种称谓还带有明显的狭隘市民色彩。何谓民工?外来民工是相对于城市市民而言的。这一称谓带有明显的城市排斥性质;第三,民工子弟学校是对流动人口子女的一种“隔离教育”民工学校专招民工子弟入学,实际上使民工子弟成为城市中的另类学生,其学校成为另类学校,排斥于公办学校之外;第四,民工子弟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差异,更使这些外来的孩子们遭遇不平等的教育待遇。
(四)解决节前、节后客运压力问题的对策
要妥善解决哈尔滨市节前、节后出现的客运压力问题,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加快建设哈尔滨至各流动人口流出地的交通网络。由于这涉及到国家宏观战略,本文不做讨论,而主要集中探讨哈尔滨市政府在其中能起到两个积极作用。
第一,对此问题出现的长期性和定期性的特点,哈尔滨市政府应建立一个长效机制来应对。首先,对在客运高峰期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对这个特殊时期内要应对的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其次,联合哈尔滨市铁路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城管大队等相关部门组成一个临时的管理服务办公室,专门应对客运高峰期出现的各种问题;最后,做好定人定岗。
第二,哈尔滨市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该针对节前、节后的客运压力问题,制定专门的政策性文件,为解决该问题提供相关的政策依据,完善哈尔滨市在公共危机处理领域的不足。一是将应急方案规范化、成文化,不用每次一到客流高峰期还要重复以前走过的程序,保证专门的工作办公室一成立,各项工作就能井然有序地开展;二是制定政策要简化程序,处理问题要快速反应。
总之,在哈尔滨社会产业结构和功能都已经开始发生变化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系统会面临着结构的重构和整合问题,这一问题关系到新的结构是否能有效地满足新的功能需要,关系到新的结构系统的和谐程度和运行效率,所谓结构的重构主要就是利益分配格局机制的改变和调整,系统内部结构在变化之后,面临着重新整合问题,也就是社会关系和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重新协调问题,只有在各种关系重新调适、理顺后,整个社会系统才能达到和谐状态,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需要积极发挥其整合和协调功能,通过有效的政策干预,推动社会进程。
导语: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下面是我收集的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欢迎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拓展】
全国流动人口存在问题
1、绝大多数外来人口文化层次较低
在流动人口中其中的一小部分属于以人才引进的方式进入上海,这一部分流动人口由于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且不少都具有专业知识,户籍问题也较容易解决,能享受地方的优惠政策,但绝大多数外来人口文化层次较低,男工很多在建筑行业务工,女工通常被称为外来妹则大多数在服务行业工作,男工平均工资维持在每月1200元-1500元,女工则维持在每月800-1000元,尽管上海市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40元,可是在实际中并不能完全能到执行,月工资600元-800元的大有人在,由于大都要租房居住,为了节约开支只得数人住一间房间,但每人至少要150元以上,这样群租现象就产生了,卫生、安全、子女教育、交通都成了问题,而且往往还会形成恶性循环,少数人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2、缺乏社会保障
由于户籍不在上海也无法解决诸如医保、养老等问题,如产生了工伤事故,有的因种种原因还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法律援助只能是杯水车薪,经常会产生各种纠纷影响社会的安定。又如上海市规定70岁以上老人可以免费乘车,但对外来人口则不适用,据某领导人云老年人都为国家、社会作出了贡献,所以实施了这一优惠措施,但外来流动人口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则又形成了新的社会矛盾。
3、刑事案件居髙不下
刑事案件中80%以上是外来人口作案,大量案件是盗窃、抢劫案件,这和经济上的贫困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又值得注意的是偷渡案件时有发生,这是人口流动中的非法流动行为,近年来尽管已加强了打击的力度,但屡禁不绝。
面临问题
流动人口子女上学拥挤,流动人口在医疗,子女教育,社会福利等等方面的困难正酝酿着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尽管社会各界已经非常关注流动人口的福祉,但距离解决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高中及以上学历失业比例高,小学及以下学历失业时间长,就业技能培训针对性不强,两者在城市产业升级过程中,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
1、收入
工资较低,限制其社会保险参保率,约束其在城市消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农业流动人门口中,仅有11.6%参加了养老保险。中西部地区和沿海地区还存在极大的差距。
2、医疗
医疗服务供给不足,异地报销困难。患病后去流入地县以上医院就医者不到60%,近一成选择回老家治疗。仅有26.8%已参加医保流动人口表示可部分报销医疗费,超过六成仍需全部自己支付。
3、权益及保障
劳动权益维护能力差,对劳动保障政策知晓程度低,约三成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偏长,平均每周工作58.2小时。
社会保障现状不佳,仍有39%的流动人口未参加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在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行业,只有23.4%的流动人口参加了工伤保险,超过一半流动人口未参加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
4、流动性大防疫难
2003年~2008年,广州市共发现登记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约7.5万例,其中户籍人口肺结核病人4.7万例,流动人口肺结核病人2.8万例。2008年广州新增肺结核病人共11951人,其中一半人数是流动人口。患上肺结核的流动人口最常见于番禺区、海珠区、白云区等流动人口密集地。
5、子女教育
流动儿童入读公立学校比例较低,大龄儿童在流入地完成义务教育存在困难。正在上学的流动儿童中,在流入地入读公立学校的比例仅为69%,学籍管理制度是影响在流入地接受初中教育的主要原因。政府一直在积极努力保障流动儿童的平等教育权利,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接收流动儿童的民办学校,但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无论从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学质量上都很难和公立学校相比。在接受调查的41所学校中,具有办学资格的学校有20所,还没有取得办学资格的学校有21所。学校主要集中在城乡接合部,大多数办学条件简陋,98%的学校场地是租用的。学校存在教室拥挤、课桌简陋、缺少取暖与降温设施、没有体育设施或设施简陋、食堂卫生条件差、饭菜质量差等问题。
6、采取措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高度重视群众反映办证难的突出问题。专门下发通知,强调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通知就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切实简化办证流程、解决流动人口等人群办证难问题、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
通知要求,进一步精简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所需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于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户籍所在地在为群众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要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主动上门办理。在办理相关证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通知要求,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要切实解决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等人群的办证难问题。
通知要求,在县、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立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实行集中办证。没有政务大厅的,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证。同时,要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通过“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等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通知最后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完善方便群众办证的具体措施。
7、流动户口有望落户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为人们自由迁徙、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
公安部将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土地管理、社会保障、教育管理、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改革,积极参与国务院《城镇化发展规划》的制定,并将按城镇化的总体规划安排,配套制定户籍制度改革规划和实施意见。
8、制定政策
人口流动现象实际上是价值规律在人口流动中的表现形式,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它的作用之一,就是调节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生产各部门的分配,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根据对这一规律的认识,宜采取以下对策:
9、缩小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
中国自1840年以来,由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大敌人的统治,长期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东南沿海的经济发达,中西部地区则相对落后,这种现象至目前为止,还未根本改变。仅以交通为例,实际上是为千百万的民工服务,民工每年花去的回家探亲路费即要占去其工资的5%-10%。如果千百万民工都能在本地区为建设国家、故乡献出力量,运送的是满足生产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资料,就可以避免大量社会劳动的浪费。因为人口的浪费、人才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因此必须加强与加速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建设,由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逐渐做到相对平衡,才能促使全国经济协调发展。如果经济不发达地区人口长期持续向发达地区流动,只能加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只能加大贫富的差距,从长远的观点看是十分不利的。
10、制定有利于中西部发展的人口流动政策
国家进行宏观控制,制定有利于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人口流动政策。人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土地,为发展经济可以先从土地着手,制订优惠的土地出让转让政策,提髙各行业的工资水平,为吸引外资创造各种优惠条件,加强交通事业的投入,在青藏铁路的基础上拓展支线,就会加速人口向中西部地区流动,就可以减缓人口向东南地区的流动,我国一百多年来长期存在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可望得到真正的改变。
11、发展中西部地区需更大量的资金投入
由于我国还是多种经济并存的局面,可以挖掘各方面的潜力建设国家,美国是个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但也是世界上负债最多的国家。我国目前的外汇储备巳居世界第一位,完全可以充分利用外汇量大的总体优势,来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经济发展了必然会带动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卫生事业的发展。
12、制定向外人口流动政策
中国是具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具有最丰富的人力资源,邓小平说得好,我国改革开放的大门将越开越大,门是用来容人进出的,不光是欢迎别人进来,也可以欢送自己人出去。我们中华民族是一个勤劳勇敢的民族,有自强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当前和平和发展仍是世界的主题,为了使我国人民对世界作出更大的贡献,在人口对外流动上完全可以采取“放管结合”的政策,换言之可以放宽人口流向外国的条件,这样向外国偷渡的现象也可大大减少,从而可以消除由于一些人的偷渡而带来恶劣的政治影响及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则应加强管理,由于人口流向外国必然涉及进入国,我国的对内对外政策应得到他国的理解和支持,国际关系上通常盛行平等和对等原则,在人口流动上可以和他国缔结双边或多边的人口流动协定,也可以在其他双边或多边协定上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设置关于二国或多国的人口流动条款或准则,就利于人口的合理全法向外流动,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出贡献。
13、制订反映中国特色的人口流动的政策法律
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人口流动的法律,散见的是地方性的条例、规定等单行法规,没有一个统一的准则就会引起法律冲突,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流动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属十分必要,制定该法应掌握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三有利原则:即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于劳动力是构成生产力的要素之一,且必须和另二个要素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得到合理的配置,才能使生产力得到发展。其次必须有利干综合国力水平的提高,如人口的流动无助于综合国力水平的提高像革命中大规模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形成的人口流动就应该避免。再次是有利于人民群众生活的改善,这是人口流动的根本目的,如果人口流动陷于盲目性,就会产生巨大的浪费现象,形成各种资源的浪费,就无法实现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目的。
2,便民原则:为了使人口流动纳入法制的轨道,更好实现对人口和人口流动的科学管理,例如户籍管理、暂住管理及申办和人口流动有关的公证及涉外公证等都应该便利人民群众的具体操作,而不是层层设卡更不能借人口流动以权谋私。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政府的各种职能部门处理流动人口的各种问题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这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为此必须做到政务公开,首先要给广大人民群众以知情权,了解我国有关人口管理和人口流动的政策、法律规定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在办理具体事务时应该切实做到依法治国执政为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诚信务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取信于民。
14、制定对流动人口的优惠政策
改善流动人口的生存条件,促使人口流动进行良性循环,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流动人口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它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这本身是一种好现象,我国的西部地区有的地方甚至地上看不见一颗草,天上看不见一只鸟,但随着人口的良性流动,这种情况总有一天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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