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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实施期限。
一、社保免征、减半政策——期限延长我市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3年12月底,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我市各类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3年6月底,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今年3月,重庆发布《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类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社保缓缴政策——期限延长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申请缓缴2023年2月以来的当期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2023年12月底前缴纳,不得跨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2023年标准执行
我市2023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另行发文明确具体标准)。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缓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纳。2023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不超过5个月。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2023通知疫情期间社保减免到12月,中小企微企业减免三项社保延长执行到2023年12月底,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统一执行到2023年6月底,从2023年2月起,各省份可以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的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
2023社保减免优惠政策到2023年12月结束。也就是说,2023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是这次企业社保免征执行期延长至12月底的新政策。国家推出2023社保减免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企业更快复工复产。
企业社会保险简称企业社保,又称公司社保,与居民社会保险是两个概念,其是指企业职工参加的社保险种。现行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员工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且按时足额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3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3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3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3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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