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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宁波市政府官方微信号“宁波发布”消息,宁波市资规、住建、人民银行、银保监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当前我市偏热的房地产市场进行“降温”,有力保障刚需,坚持“房住不炒”,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从保持土地市场平稳、调整限购区域范围、强化金融政策监管、保障自住住房需求以及强化市场销售管理等方面提出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十条”新政。该政策将从从7月7日起实施。
6月新房价格环比涨幅全国第一
对于此次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的背景,宁波市住建局等四部门表示,受疫情后土地供应放缓、居民购房需求补充释放、融资环境相对宽松、宁波城市吸引力增强等诸多因素影响,近段时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总体处于偏热状态。土地市场方面,土拍竞争激烈,地价持续走高,溢价率持续攀升;房产市场方面,价格上涨预期增强,不少楼盘重现排队买房和“日光盘”现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工作部署要求,始终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有效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按照中指研究院发布的百城房价榜单,今年6月份,宁波新建住宅平均价格为17781元/平方米,环比涨幅1.33%,超越上海、杭州、嘉兴、南京等城市,其涨幅居全国之首。
土地市场情况来看,机构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共出让118宗经营性用地,总出让建面930.4万方,出让金640.3亿元,楼面均价6883元/平方米,平均溢价率30.84%。其中,出让宅地(含商住)77宗,总出让建面718.2万方,出让金598.1亿元,楼面均价8328元/平方米,楼面均价同比上涨37.2%,平均溢价率32.31%。截至目前,楼面单价最高的是鄞州区JD07-05-08(明楼地段)地块,由绿城于2021年6月24日竞得,楼面价32520元/平方米。
宁波市住建局等部门认为,年初为应对疫情影响,宁波市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纾困政策措施,总体效果明显,市场在短时间内得到快速恢复。从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看,有必要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扩大限购范围,加强住房贷款审核
具体而言,在保持土地市场平稳方面,《通知》指出,我市将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强化精准供地,保证住宅用地市场平稳有序。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动态巡查机制,强力推进已供项目加快开发建设,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从严核定新出让地块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调整住宅用地出让竞价规则,严格控制楼面地价。
调整限购区域范围方面,根据《通知》要求,限购区域范围调整为北环西路—广元路、广元路延伸段(规划)—西洪大桥(在建)—秋实路—鄞县大道—机场路—鄞州大道—鄞县大道—宁波绕城高速G1504—东环南路—东环北路—北环东路—北环西路所围区域。
限购群体主要包括:一是在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市五区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二是在市五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三是在市五区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但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按照《通知》要求,上述三类家庭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限购区域范围扩大后,鄞州、江北、镇海、海曙部分区域划入限购圈,在这些地方投机投资购房将受到限制。同时,家庭住房情况核查范围也将从老三区扩大至市五区,以后镇海、北仑的居民在限购圈内购房也将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强化金融政策监管方面,《通知》明确,严格执行差异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购房人在市五区行政区域内家庭住房套数、住房贷款等情况的审核认定。
同时,严格执行商品住宅项目主体结构结顶后发放住房按揭贷款政策。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资金未达到规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不得支出商品房预售资金。
保障自住住房需求方面,根据该《通知》,本市户籍的无住房家庭、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并已连续缴纳24个月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或家庭成员属于本市引进人才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可以在供求矛盾突出的商品住房楼盘销售中,优先认购商品住房。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住建局另行制定。
强化市场销售管理方面,《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政策,每批次预售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每批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
《通知》要求持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对公开摇号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公证机构全程监督;对房价地价差低于正常水平的,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对捂盘惜售、虚假宣传、信贷资金违规入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加大查处力度。
宁波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牢牢抓住‘稳’字当头这一总基调不放松,增加供应(包括土地、楼盘)、保障刚需、抑制炒房(投机投资行为)、稳定预期,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8月27日,宁波市审计局对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负责建设的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以下简称1号线一期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
1号线一期工程由国家发改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市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本工程线路正线长20.878公里,其中高架线5.45公里,U型槽过渡段0.31公里,地下线15.118公里,平均站间距1.08公里;共设置车站20座,其中高架站5座,地下车站15座。全线设天童庄车辆综合基地1座,石路头停车场1座,指挥控制中心1处,樱花公园、望春主变电所2座。本工程用地总面积65.24公顷,不含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用地、城市道路用地及带征带拆用地面积。初步设计核定概算总投资为135.49亿元,项目资本金62亿元,由市、区财政共同出资,资本金以外部分通过国内银行贷款解决。后经各项批复,1号线一期工程批复的概算总投资调整后为148.51亿元。
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试验段工程由市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关于宁波市福庆路-宁穿路城市道路工程(二期)地下工程初步设计的复函》,项目批复概算总投资为53263.89万元。经审计,实际完成投资额为58241.85万元。
经审计,1号线一期工程先行节点工程于2009年4月10日正式开工,地下工程于2009年6月22日正式开工,截至2021年11月30日,轨道公司账面共筹集到位建设资金.19万元,账面实际支出金额为.84万元。
审计结果表明,轨道公司提供的工程、会计等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财务收支、工程建设基本符合现行财经、基建法规的规定。但在概算执行、财务管理、工程管理和征地拆迁管理等方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应予以纠正和改进。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项目资金未专款专用。项目资金未按线路专款专用于各线路建设,存在占用项目建设资金用于土地收储、物业开发项目的现象。
(二)房产管理不规范且未及时处置。房产出租管理不规范。天宁大厦办公及业务用房17楼、18楼房产未经公开招租直接出租。购买的78套安置房未用于项目征迁安置,且未及时收回安置房拍卖款。
(三)天童庄车辆基地、石路头停车场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由于1号线一期工程Ⅶ工点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造成已完成的原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作废,补偿已完成设计工作的费用、设计咨询费用、设计总体总包等,共计1729.21万元。
(四)设备物资管理不规范。一是领料单数量与现场实际用量不符。二是个别采购设备数量大于实际使用量,造成资产闲置。
(五)对红线外房屋进行征迁补偿。审计发现,在征迁过程中存在对规划红线外土地房屋进行征迁补偿的现象,如原鄞州段范围(除高桥镇)征迁红线外面积54741.48平方米。
(六)送审决算报表编制不规范。主要为漏报征地拆迁费用16977.48万元、多报非1号线一期建设内容的支出2027.65万元。
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经审计,项目总投资多计了.63万元。
三、审计整改情况
(一)关于“项目资金未专款专用”的问题。轨道公司对后续线路投资,已经成立建分财务部,所有项目资金均通过建分支付给相关单位,专款专用。
(二)关于“房产管理不规范且未及时处置”的问题。轨道公司已出台《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管理办法(修订)》,对出租程序进行了规范。天宁大厦办公用房已经公开招租。78套房屋全部安排拍卖,目前已成交65套,剩余13套正在拍卖,拍卖房款结算后将及时收回。上述房产的出租收入和处置收益将冲减投资成本。
(三)关于“天童庄车辆基地、石路头停车场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问题。从第二轮建设起,轨道公司从初步设计阶段就启动可行性论证,做到开发、段/场建设同步设计,为开发预留条件,努力实现协同建设,避免投资损失。
(四)关于“设备物资管理不规范”的问题。(1)轨道公司出台《宁波轨道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对需求、采购、到货、安装、移交等进行了规范。(2)轨道公司成立运营分公司新线建设管理部,全面参与新线建设,有效避免闲置资产的产生。
(五)关于“对红线外房屋进行征迁补偿,”的问题。轨道公司将在后续工作中加强与属地政府的沟通协调,协同现场踏勘,优化线路走向,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带征。严格监督征迁范围变化,严把政策关,确保有效控制征迁成本。
(六)关于“送审决算报表编制不规范”的问题。轨道公司已调整项目投资,规范决算报表编制要求,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针对项目总投资多计事项,轨道公司已调整了有关会计账目。
宁波市审计局
2022年1月18日
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消息,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2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切实保障居民自住需求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可在市六区优先认购一套商品住房,该套住房要求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转让。
该新政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六区无住房家庭可优先认购1套商品住房
根据《通知》要求,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以下简称“市六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按《通知》要求优先认购1套商品住房。
一是家庭成员(配偶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之一具有市六区户籍的;二是近三年内在市六区已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的;三是本人或配偶属于本市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的。
《通知》明确,以上三类家庭统称“无房家庭”。无房家庭优先认购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转让。
——房产企业提供不少于50%的可售房源供无房家庭优先认购
《通知》称,宁波市六区范围内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住宅项目或批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公证机构监督下随机抽取不少于50%的可销售住宅房源(按套数计)供无房家庭优先认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https://www.cnnbfdc.com/,以下简称“市房产交易网”)公示拟销售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或批次推出房源总套数及可供无房家庭选购的套数,购房意向登记的条件、途径、起止日期等信息,购房意向登记起止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日。
——全面实行商品住房购房意向线上登记,房产企业不得泄露购房人信息
《通知》要求,购房意向人通过市房产交易网或移动端APP登记购房意向,包括商品住宅项目名称、是否为无房家庭、购房人姓名及身份证明、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并上传相关资料。购房意向人在项目售楼处现场登记购房意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其进行线上登记并上传相关资料。
申报无房家庭购房资格的,购房意向人应当提供家庭成员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非本市户籍家庭还需上传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者人才证明。《通知》还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泄露、使用购房意向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参加优先认购的无房家庭,自购房意向登记之日起至该项目优先认购活动结束当日止,不得参加其他任何项目的购房意向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对参加优先认购的无房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没有住房的,登记为无房家庭,并在市房产交易网公示;经查询有住房的,登记为有房家庭并告知购房意向人。
购房意向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商品住宅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无房家庭要求的,由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纳入公示名单。
商品住宅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当就无房家庭公示名单进行抽查,发现登记有误的,及时修正公示名单。
——房源销售前,房产企业应优先组织无房家庭优先认购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该项目或批次房源销售前,应当先行组织无房家庭优先认购。
参加优先认购的无房家庭户数超过应提供的预售房源套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房对象,公证机构应对摇号全过程进行公证。
无房家庭在优先认购中未能中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允许其参与剩余房源的选购。购房意向人数与剩余房源套数比例超过2:1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当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房对象,公证机构对摇号全过程进行公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确认购房人之日起3日内,将购房人(含无房家庭)名单上传至市房产交易网,接受社会监督。
——以虚假资料骗取无房家庭认购资格的,6个月内不得在市六区登记购房意向
《通知》指出,购房意向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购房认购书、定金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意向人提供虚假资料、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骗取无房家庭优先认购资格的,取消其无房家庭购房资格并解除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串通购房意向人骗取无房家庭购房资格的,属地住建部门应暂停该项目网签,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并对外公示。
购房意向人提供虚假资料、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骗取无房家庭认购资格的,记入购房意向登记黑名单。自记入黑名单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意向人不得在市六区商品住宅项目中登记购房意向。
属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和支持居民自住需求。
附:权威部门“八问八答”解读宁波市住房销售新政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切实保障居民自住需求的通知》?
答:2021年7月6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甬建发〔2020〕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就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了五方面、十条政策措施。其中,为落实“房住不炒”政策精神、切实保障自住需求,56号文提出三类无房家庭可以在“供求矛盾突出的商品住房楼盘销售中,优先认购商品住房”,并规定“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住建局另行制定”。为贯彻落实56号文件精神,保障居民的自主需求,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我局牵头起草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切实保障居民自住需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哪些家庭可以优先认购商品住房?
答:按照《通知》,三类家庭可以在市六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项目中优先认购商品住房。即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以下简称“市六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三类家庭:
1.家庭成员(配偶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之一具有市六区户籍的;
2.近三年内在市六区已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的;
3.本人或配偶属于本市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的。
例一:小李户籍为海曙区,他的妻子和未成年孩子为外地户籍,小李及其妻子、未成年孩子在市六区无住房,小李即属于第一类家庭。
例二:小赵一家人为慈溪户籍但在鄞州区工作生活三年、社保已连续缴纳24个月,社保缴纳地也在鄞州区,小赵及其妻子、未成年孩子在市六区无住房,小赵即属于第二类家庭。
小王一家人为外省户籍但在海曙区工作生活三年、社保在海曙区已连续缴纳24个月,小王及其妻子、未成年孩子在市六区无住房,小王也属于第二类家庭。
例三:陈教授为杭州湾新区引进的高级人才,陈教授及其妻子、未成年子女在市六区没有住房,陈教授即属于第三类家庭。
三、如何界定“住房”?
答:按照《通知》精神,家庭住房包括该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六区行政区域内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现有住房、购买并已经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的住房,住房是指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四、无房家庭优先认购房源的范围有哪些?
答:按照《通知》,首先,提供优先认购房源的楼盘为《通知》发布实施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市六区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住宅项目或者批次;其次,前述项目或批次应在公证机构监督下随机抽取不少于50%的可销售住宅房源(按套数计)供无房家庭优先认购。
五、如何获取优先认购相关楼盘的有关信息?
答:购房者可以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https://www.cnnbfdc.com/)获取拟销售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或批次推出房源总套数及可供无房家庭选购的套数,购房意向登记的条件、途径、起止日期等信息。
六、如何进行购房意向登记并申报无房家庭优先认购资格?
答:购房意向人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https://www.cnnbfdc.com/)或移动端APP登记购房意向,包括商品住宅项目名称、是否为无房家庭、购房人姓名及身份证明、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并上传相关资料。购房意向人在项目售楼处现场登记购房意向的,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其进行线上登记并上传相关资料。
申报无房家庭购房资格的,购房意向人应当提供家庭成员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非本市户籍家庭还需上传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者人才证明。
七、无房家庭优先认购商品住房的基本流程?
答:首先,无房家庭通过线上申报优先选购住房资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查询,市六区无房的,纳入无房家庭名单并对外公示;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无房家庭数量与优先认购的房源数量情况组织无房家庭先行认购,当无房家庭数量超过优先认购房源数量时,应当组织公开摇号并聘请公证机构监督;再次,无房家庭确认购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公示购房人名单;最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其他购房人选购剩余房源,无房家庭在优先认购摇号中没有中签的,可以与其他购房人一起继续参与剩余房源的选购活动。
八、无房家庭在参与优先选购中有哪些应注意事项?
答:1、无房家庭只能同时就一个商品住宅项目登记购房意向。按照《通知》,参加优先认购的无房家庭,自购房意向登记之日起至该项目优先认购活动结束当日止,不得参加其他项目的购房意向登记。
2、购房意向人对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商品住宅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无房家庭要求的,由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纳入公示名单。
3、购房意向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旦发现购房意向人提供虚假资料、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骗取无房家庭优先认购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消其无房家庭购房资格,已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将解除合同。
4、购房意向人提供虚假资料、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骗取无房家庭认购资格的,将被记入购房意向登记黑名单。自记入黑名单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意向人不得在市六区商品住宅项目中登记购房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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